山东调整多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山东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税费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了多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其中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税费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多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据悉,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两类对象。对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0.2%计算;对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则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0.3%计算。同时,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集体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也作出了具体调整。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是为了推进土地税费改革,落实国家各项改革政策,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税制定位,降低税负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对于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并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对新标准有异议怎么办?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需要享受更低的税额标准,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当地国土局或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当地税务部门在审核后认为申请合理,可以对其进行审定,按照新的标准进行缴税。如果当地税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审定后不予采纳,纳税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此次山东省调整多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适用标准主要根据纳税人类别和土地出让价格而定。该调整是为了推进土地税费改革,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及时了解新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