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创新:

一是将住院就医排除在连续居住的概念之外。

二是将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定为单位居住地。

二、明确了法律援助的通知时限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主要创新:

一是明确应当配备辩护人的特殊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二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三日内通报相关人员提供材料。

三、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及看守所职责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主要创新:

一是明确值班律师制度,看守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二是在押嫌疑人申请值班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

四、明确规定调取证据需写明提供时限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调取证据(队长批)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