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律比较,新《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有何不同?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确只有一字不同,但涵盖更丰富,意义深远,因为时间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特别是城市所在区域,城乡交融,互为影响,原有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以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这种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现在通过修订、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性政策属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九)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