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方式如下:

1、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要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始终要为人民谋利益;

2、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3、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承担限制权力滥用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公权力对应的法律义务缺席,导致了公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在法律体系中设定与公权力相对应的义务,能强化公权力的权利保障观念、规范公权力运作以及有助于对公权力的监督,从而确保公权力正位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