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遗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权应发生在该遗失物的所有人应支付一定的必要费用却不支付或承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并拒不支付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拾得遗失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将该遗失物留置。
遗失物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具体而言,如果在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后两年之内,其可以向受让人追回其所有物。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原权人的所有物返还权即丧失,受让人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永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扩展资料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妥善保管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