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买卖合同一方履行义务后再招投标,招投标有效吗
先签合同在招标,该合同无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招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按照我国招标法规定应当先进行招投标再签订合同,如果先签合同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串通投标报价,就是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将构成串通投标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间实施串通行为的,该中标项目无效,这是对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后果的法律规制,该规制与串通投标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无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也随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