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吗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吗
一、保险合同与其它合同***有的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应该就是 成立条件 例如 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给你10元
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可以理解为解除条件或者终止条件 例如 我答应每个月借你10元钱 但你满18周岁以后我就不借给你了
什么叫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行为生效可能会违背行为人的初衷。例如:某人大学毕业前找到了工作单位,单位要与其签劳动合同,但他又考了研究生,如果已经签合同,考上了研究生就不可能再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就会违约;如果不签合同,万一考不上研究生再签合同该单位可能就已另有人选,就会面临失业。如果允许劳动合同附条件,将考不上研究生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旦考上研究生合同因条件不成就不生效,考不上就生效,就完全符合了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达到两全其美。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条件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这一规定,是为方便人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灵活地控制行为效力暂不发生,或使已经发生的效力及时终止的制度,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不成立?什么样的条件不成立呢你所说的属于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标准将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
肯定条件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甲不被他儿子故意杀死--这是否定条件。
该民事行为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耿某给宋某出具的欠条所载内容客观真实,耿某负有还款义务,这一点毫无争议。但对于耿某应于何时履行还款义务,宋某在燃气公司没有偿付耿某欠款之前要求耿某偿还债务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双方约定了待燃气公司偿还耿某欠款之后,耿某再履行付款义务,这表明耿某在欠条中所承诺的付款行为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所附期限不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该项规定,耿某应当在宋某请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时,向宋某支付投资款,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中耿某承诺的付款行为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约定,待燃气公司将欠耿某的钱付清后,耿某才履行向宋某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因此协议中约定耿某的付款行为应为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因此耿某在燃气公司向自己付清欠款之前,可以不履行向宋某支付投资款的义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行为生效可能会违背行为人的初衷。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举例说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名师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者是消灭的民事行为。 所附条件必须有以下特点:须危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须未合法的事实。须未当事人约定的事实。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 所谓条件的成就,就是约定的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出现。所谓条件不成就,也就是约定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条件又可以分为很多的种类。根据所附条件的作用,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行为。根据作为条件的内容,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根据条件可否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成否,分为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随意条件,是指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成否的条件。混合条件,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A.有效 B.无效 C.部分无效 D.为未附条C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其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租赁合同,并以出租人甲的女儿考上大学作为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儿未考上大学,租赁合同就不发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法律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为生效、失效时间,使其适应当事人特殊的主观意愿。该项期限应为当事人所约定,如果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或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限制,则不构成此处的期限。
民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利益和社会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三)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进一步加以分类:
1.按条件的作用,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后者的作用则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2.按条件的内容,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而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