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区别
法律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区别
法律规范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只能说法律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是社会契约的一种规范形式,而法律规范就是法律的具体化, 诸如《刑法》、《民法通则》都是一种法律规范。具体你可以看一下百科里面的解释:
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络,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参考资料:
1.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档案,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档案与非规范性档案。
2.规范性档案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3.非规范性档案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档案。
4.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物件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1、从生产、发展来看,道德比法律产生的早的多,而且最终将替代法律,成为唯一的规范。
2、从依靠的力量来看,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执行的,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良心、教育感化、典型示范等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力来进行调控的。
3、道德和法律作用的范围不同。法律只干涉人们的违法行为,而道德对人行行为所干涉的范围要广泛得多、深入的多。
经济法律与经济法律规范的区别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而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同时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比法律的范围要广。
经济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而法律规范在包括这些法规的同时,还有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内容很多。
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经济法律规范的概念是什么?经济法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和联络道德的底线 就是法律。违反法律是要受到惩罚,违法道德要受到谴责。
宗教规范和道德是交集,有着很多***同的地方,又各有不同。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他规范,如道德、习俗等往往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其他规范一般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法律规范的问题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释出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牴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牴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