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伦理的关系

职业伦理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法律职业***同体职业伦理如果能够充分渗透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行为中,为其执业行为提供规范化指引,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将有助于协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之间的关系,***同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应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起到重要而又积极的作用。但是,就法律职业***同体而言,这些规范又像是散落一地的“珍珠”,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一条“项链”,需要明确、统一的制度将之“串联”完善,使之成为一体化的规范。

而要实现法律职业***同体职业伦理规范一体化,法律职业***同体之间需要各自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认识和思考问题,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这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才能真正明确对方的诉讼关切和诉讼要求,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指引有着清晰的认识,也才能更加理性地实施自己的执业行为。因此,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法律职业***同体职业身份转换制度,畅通法律职业***同体之间的职业转换渠道,使法律各分层之间的流动顺畅、充分,法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之中选任出来,检察官也可以转为法官。这种职业身份转换制度,可以为法律职业***同体的行为规范提供重要保障,使得法律职业***同体能够在各自执业行为选择中都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给予彼此应有的尊重和必要的关照,从而在***同的诉讼场域内实现平等和理性对话,达到定分止争的诉讼目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推进中,这种身份转换制度的实施更能使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自己的诉讼行为予以全面、充分和客观的审视,在“和而不同”的环境下,保障程序正义目标的实现。

因此,笔者建议,当前应加强法律***同体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可以考虑由中国法官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同制定关于法律职业***同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具体描述法律职业***同体的职业行为规范,使得职业伦理明晰化、具体化和程序化,成为法律职业***同体各分层之间的“***同行为准则”。明确将法律职业***同职业伦理制度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及奖惩考核体系相挂钩,如果一旦其出现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就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真正使得职业伦理规范成为规范法律职业***同体具体行为的“硬约束”。

实现职业伦理规范一体化,就需要从整体角度予以推进,要将法律职业***同体职业身份互换制度落地生根。首先,应明确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职业身份可以互换,明确职业身份互转的基本条件、法律程序和禁止事项等。其次,尽快落实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确定的法官、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和薪酬保障,真正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进一步缩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待遇“鸿沟”问题,为职业身份转换提供相应的物质基础保障。第三,加强对律师职业保障的关注,完善律师职业保障制度,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实现平等交流对话的途径。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法律职业***同体职业转换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