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性质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原因: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具体表现:

1、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2、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4、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扩展资料: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法律意义上看,仲裁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机构有以下三种:

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合法、公平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