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离职后 ,配偶 子女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诉讼代理人吗

根据《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难理解,所谓“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中的“任职”是担任法官职务,而“法官离职后”已经不再担任法官职务,当然也就不存在“配偶、子女”的回避问题。所以法官离职后 ,配偶、子女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诉讼代理人。

附:

《法官法》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