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做社区服务免刑是否属于纵容犯罪?
针对有关质疑,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认定张某无罪,只是认为不需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张某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在张某肇事当天,公安机关就将其刑拘,直到11月10日张某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张某醉驾已经触犯了刑法,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完成了公益服务,因此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应维新说,这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所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起诉的合理范围呢?庞涛说,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打击醉驾的大原则不变,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加以精细化、规范化,以公检法三家达成会议纪要的方式,统一醉驾的执法尺度和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陈卫东说:“在刑法中,犯罪与刑罚是联系紧密又相对独立的两种概念体系,并非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需要考量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定要符合 罪刑相适应 原则。法律中规定了多款免予处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就是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未对醉酒及其情节作出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未超过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