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笔录录像
法律主观:
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案件的笔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也是不合法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严格泄露,法院判决前是保密的,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没有权利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方向性的探讨: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对经查阅知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