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2、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因显示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分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