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作为"人类***同遗产"的法定属性

就整体精神而言,世界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同遗产,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强调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尽管所有的遗产项目本身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特性,而当它们成为世界遗产后,就有了***同的大属性。它们都是世界遗产,都在为阐发全球性主题,为实现和平目标,为保障人权、文化尊重和持续发展,进行着充分的”论证”。

植入新的法律命题

最新的世界遗产总数达至851项,《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增加到184个,拥有世界遗产的国家为140个,世界遗产从理念到实体均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地影响着人们判断文化与自然价值的标准。而这些变化,均在法律的框架中得以实现。

世界遗产的法律体系由上而下形成了稳定的框架,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出台的《世界遗产公约》不仅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保护世界遗产的全球化行动的开始,而且也成为联合国体制下实施最成功的公约之一。《世界遗产公约》之于世界遗产,当然是根本大法。这个公约创造了一种事物,也构造出一个主题,使世界遗产成为了一个专有术语,世界遗产的概念也得到国际法的确定。由此,全世界才有了一个***同的认识文化价值和自然价值的准则。2003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极好地补充了前一个公约30年间一直未能涵盖的部分,即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这两个公约为世界遗产事务在全球的开展设定了国际法框架,在法律框架当中,各缔约国政府、相关组织、专业人员大规模、持续性地投入到世界遗产事务中,为世界遗产事务的成功运作而努力。

法定规则中的世界遗产不仅仅停留在国际法的范畴上,缔约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对于世界遗产保护而言,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它要针对当地世界遗产项的具体情况,直接有效地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一些国家有自己的《世界遗产保护法》,一些国家有长期、稳定的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法律群。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步伐,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各层级的立法保护为传统法律体系增加了新的内容与活力。

自身不断生长和完善

随着人类生存理念的变化,世界遗产内容和种类也是在不断调整中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的初期确定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种遗产类型。自然遗产具有科学研究和自然审美的价值,包括自然地貌、动植物生境区和天然名胜区。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则是同时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遗产项。

在公约通过20年之后,文化景观作为一个单独的遗产类别被添加进来。文化景观以独特的视角和选取的范围,既不同于文化遗产对文化的倾情关注,也与自然遗产对自然的关爱有所区别。它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荣***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确定后,世界遗产事务又增添了追求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相吻合的新层次。像菲律宾伊富高人的稻米梯田和他们吟诵丰收的哈德哈德圣歌,摩洛哥马拉喀什古城和它的广场文化空间,就是目前物质特色与非物质特色有机契合的“遗产对”典范。

在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保持住每种文化的特性以及文化特性所依赖的环境,才能在多元的社会中有效地保障人权,实现和平、发展的目标。这样的逻辑思路在世界遗产事务中是可以比较具象的,比如关押过曼德拉的罗宾岛,见证着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最黑暗的岁月,它作为世界遗产,就是争取人权的一个符号;日本的广岛和平公园蕴意更为突出,彰显的就是和平;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澳大利亚大堡礁等典范的自然遗产,不仅起着描述地球历史、归纳自然法则的作用,还提示着环境持续保持的原则。

赋予全人类的***同责任

世界遗产在“人类***同遗产”当中最具有可触可感的特点,可被视为“人类***同遗产”具体的代表,能够为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所认知。在全球开展世界遗产事务,是将世界各地的文化存在和自然状貌的精华提取出来,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普及文明、善意的理念,从而带动各项有益于人类发展事业的展开。并且,世界遗产保护是从政府、群体到个人都可以尽力的事,由国家大行为到个人小细节都能够反映出来。

在保护世界遗产的过程中,需要将一种氛围渐渐营造出来,使关乎人类集体命运的意识树立起来。这样,世界遗产使不同地域的人产生凝聚力、认同感和自豪感,更能强调出保护世界遗产是集体的责任。当然,需要承认天灾、人祸一直以来就是侵害世界遗产的反面力量。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7年的最新报告中我们也忧虑地看到,气候变化已经大范围地影响了全球的世界遗产,而气候变化又与人类的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战争和贫穷也对世界遗产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因此,我们更需要以集体的责任感,以一种全球视野来关爱世界遗产,通过世界遗产事务的持续开展,珍视过去,保护我们的今天和未来。

带动研究和教育事业发展

运作成功的公约,数量丰盛的遗产项目,必然要求世界遗产的研究也能够与世界遗产的发展趋势跟进,为世界遗产事务的有效运作提供全面的学术支撑。早在1988年第12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即提出了开展世界遗产全球性研究的规划。其后,这一议题历年都是大会讨论的重要内容。1991年第15届世界遗产大会深化了全球性研究的意旨:世界遗产研究不可做百科全书式的简化介绍,而应当建立自己的学术框架。由于世界遗产丰富的内容及各国所拥有遗产项在各方面的差别,在这个基础上1993年的大会上又确立了多样原则,即在不违背世界遗产宗旨的前提下,全球性研究可以建立多种模式的研究体系。这个学科框架的搭建方法,当然可以多种模式,体现学术自由。但有一个总原则不能避开,更不能违背,即“全球性视角”。在准确研究的基础上,将世界遗产纳入中高等教育,在中学开设基础课程,在大学本科、研究生阶段设置高级课程及研究方向,不仅能为未来的公民普及应具备的知识,更能为将来需求量愈来愈大的世界遗产地、政府机关、研究开发机构输送专业人才。

世界遗产在法制、行政、教育、宣传等多层面上要求渗透到位,同时也为这些领域增添了前所未有的任务。为使世界遗产保护的目标得以实现,世界亦多了新的欢愉、新的忧虑以及新的责任。而正是这些复杂内容,构成了人类生活的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