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人脸识别的规定

《人脸识别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必须单独取得同意

对于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以及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人脸识别规定》载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为应对突发公***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为维护公***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为公***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人脸识别规定》还对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等群众较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人脸识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