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主要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分局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食品药品监管

分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分局对辖区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了严格的安全监察。通过定期检验、监督检查等措施,分局有效预防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分局依法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打击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五、知识产权保护

分局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分局通过加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食品药品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享机制。

《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