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经济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及其支持政策是伴随着工业现代化的进程而逐步深化的,尤其是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革命使中小企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令人刮目相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个性化、差别化已成为时尚,再加上高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规模经济不再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唯一手段,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方式越来越被重视,这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展现出光明的前景。为此,世界各国都顺应时代潮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将其作为国家整个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美国的中小企业立法比较健全。美国(1953年制定)的《小企业法》是规范联邦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关系的专门法规;《机会均等法》(1964)规定向小企业及想创建小企业的个人提供资金援助;《小企业经济政策法》(1980)规定,美国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小企业的竞争情况报告;《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1982)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在签订研究与发展项目合同时,小企业必须占有法律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联邦政府有10个机构的研究与发展预算超1亿美元,必须执行“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计划”,将其授予小企业研究与发展经费逐渐提高预算总额的1.25%。此外《扩大小企业商品出口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等,这一系列法律为美国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政府管理机构及其网络系统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最先在政府内设立管理小企业专职机构的国家。美国参众两院都设立“小企业委员会”,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厅),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由总统任命,且必须得到参议院认可。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十大城市设立地区分局,在分局下面再设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机构。
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主要职能是:①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②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培训、信息支持。③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④宣传与维权。在SBA的一系列政策中,金融措施占有较大的比例。仅1992年一年,SBA提供的信用担保件数就达18853件,总计金额为45亿美元。
目前,小企业管理局在全国有115处办事处,其中地区办事处53个,地方办事处62个。小企业管理局系统***有工作人员约5000人。不但如此,小企业管理局还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小企业的网络系统。系统中的主要组织有:
一是小企业发展中心(SBIX)。以大学为基地,向小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咨询及培训。
二是退休经理服务团(SCORE)。由13000多名退休的志愿人员向企业无偿提供咨询、举办讲座、研讨会、疑难问题的诊断等服务。
三是开发公司计划。现有502家地方开发公司和613家注册开发公司。前者提供小额贷款,每年约有100多笔、几千万美元;后者每年向上万家小企业提供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约20亿美元。
四是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它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资本公司,专门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于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目前有SBIC近300家,经营业绩良好,美国政府投资每1美元于这项计划,可以增加税收110美元。
五是小企业研究所(SBl)计划。它是在520个大学举办的小企业咨询计划。
六是其他服务机构。还有60多个妇女企业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和13个“一站式资本店”等为不同领域的小企业服务。
3、美国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
美国在50年代建立了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贷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①直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②协调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同提供。包括地方开发公司贷款、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能源贷款、自然灾害贷款、控制污染贷款等。③担保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占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款项。从1980—1998年,小企业管理局***提供28万笔担保贷款,总额达到410亿美元。
1982年国会通过的《中小企业创新法》规定:联邦政府的11个部委必须保证将其研究开发预算的2.5%投向中小企业,以资助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另外,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向小企业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
4、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公***采购)在西方国家已实行200多年,以其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小企业管理局主要采取了派驻“采购中心代表”、分包专家、建立电子计算机控制的供货人自动系统等措施使小企业能得到更多的订货。
根据上述原则,在总承包合同(初级合同)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搁置购买”即小企业管理局在参与合同招标时,事先选出适合于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等待小企业投标。二是“拆散购买”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这样就可以让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合同。三是“颁发能力证书”即指如果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而拒绝给予小企业合同,小企业可以请求小企业管理局的帮助。小企业管理局中具有工程技术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将处理此类问题,向政府购置机构提供有关申请企业情况的报告,表明其能力。
由于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总额中占有一定份额。1996年在联邦政府2000亿美元的采购合同中,中小企业所接合同金额411亿美元,占20%以上。此外,还有约250亿美元,占12—14%是作为接受政府订货的大企业的分包企业给予小企业的。
6、税收减免
美国实行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总的方向是,对小企业的税收越来越优惠,特别是对科技创新型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不断增强。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
(二)日本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日本40年代以来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立法,先后制定了50多种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政府管理的总根据。因此也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种类多样,内容细致,如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就是通过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的有关法律《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中小企业措施法》、《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承包振兴法》、《大规模零售店法》、《部门调整法》等,从方方面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促进中小企业适应环境变化,在变化中健康生存发展。
2、政府管理机构及其网络系统
日本有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1948年成立的日本中小企业厅,是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还有:
在全国9个地方派出机构的通产局内设立了中小企业课;建立了5家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稳定审议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
日本地方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中小企业课(都、道、府、县都设立中小企业课)和相应的各种审议会。地方政府还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承包企业振兴协会”、“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等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联合,开展经营诊断等。日本民间社团的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团体有中小企业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等。
3、信贷优惠
日本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政府还通过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等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信贷资金。 1984—1988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平均每年贷给中小企业的专款大约为5.1万一5.5万亿日元;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平均每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净增额约为六七千亿日元。这些贷款的条件均较为优惠。
4、税收政策
日本在税法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特别措施主要有:①减轻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税的税率为37.5%。而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即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 37.5%的税率征税。此外,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 27%征税。②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准备金的特别处理。在日本的法人税法中,规定按债务比例每年积累的债务准备金作当年的坏账,次年的所得。而中小企业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可提取16%作为积累。③促进创业、促进技术高度化的税制。对于新开业所购人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和既存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的税金。④固定资产税的特别处理。对企业协会、医院或诊疗所等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环保设施中的特定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对中小企业***同利用的机械装置,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
此外,在消费税纳税、取得不动产、继承事业、促进研究开发、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废物利用等等许多方面都采取了优惠税制。
5、临时补助金政策
补助金制度是一事一时的临时措施,有其特殊性,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因此,比税收制度更直接、更鲜明地体现政府意图,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一种直接援助。
如1996年度实施的补助金政策有如下几点:①支援开发,引入高新技术,促进技术交流,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80.31亿日元。②支援开辟新事业,支援新建合伙企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0.96亿日元。③支援创设有关情报信息化的事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8.31亿日元。④为小企业改善经营,开发海外事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57.46亿日元。⑤为促进小企业***济制度,防止破产,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65.95亿日元。⑥提高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水平,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30.55亿日元。
日本可以说是实施各种补助金最多的国家,每年都有200多项政策规定。
(三)德国
1、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德国政府在经济部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各州也设立了类似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企业事务。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是:负责研究小企业的政策;制定扶持和资助小企业发展的计划;负责对小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管理小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利益;监督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和科研开发。
2、利用中介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德国政府采用资助和减免营业税的办法,鼓励中介机构的发展,德国的各种中介机构已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为企业提供完整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德国政府许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计划,都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①财政援助。德国政府把财政援助作为中小企业促进计划的主要支柱。财政援助的主要措施是信贷担保和带补贴的贷款。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银行和机构通过发行公债设立。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建议,提供贷款申请的鉴定和评估。财政支持的第二种办法是给新建企业以贴息贷款。②培训。德国中小企业促进计划把年轻人的初始(启蒙)培训和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进修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培训学校部分经费由国家政府给予资助。③咨询服务。近年来,德国政府出资在商会和某些协会雇用了 540位顾问为中小企业进行咨询服务,联邦经济部给予每位顾问的财政资助一年约2.5万美元,每年总支出1300万美元,地方政府承担与国家部门相同的另外50%。
3、税收政策
联邦政府规定:①在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可以5年免交营业税。②对新建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③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
德国的税法承认两种不同的盈利计算方法,一是大企业采用的“企业资产比较法”;二是对自由执业者和中小企业的“盈余核算法”,这种方法较有利于中小企业。
德国对合伙企业,自1993年起实行优惠政策有:工商所得的免税额为4.8万马克,对4.8万一14.4万马克工商所得,实行1%~5%的等级税率。在估定工商资本时,企业所得的免税额为12万马克。
(四)意大利
意大利被誉为“中小企业王国”,不仅是因为其中小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更因为其以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奇迹”,使意大利跻身西方七大工业强国之一。二战结束时,意大利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工业——农业国,经过50多年的发展,意大利已成为世界主要工业大国。这之中,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因此,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中小企业在意大利比在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对于资本积累不足、生产集中程度不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可以给予人们更多启迪。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作为对中小企业扶持制度化标志性的法律是1991年10月5日公布的第317号法律(著名的317/91号法律),即《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317/91号法律的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
2、扶持方式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除了提供优惠贷款外,更多地采用减税的办法;另外,还实行资本项目直接补贴等办法。
(1)减税优惠。对于规模越小的企业,给予的扶持越多。如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可减税50%,雇员101—200人的企业,可减税40%。
(2)直接补贴。小企业联合体或联营公司,可获得资本项目补贴。
对企业在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等方面的投资,给予直接补贴,其款额同减税优惠额相等,列入资本项目。
(3)直接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国家对小企业高度集中、企业数目同当地居民比例特别高并进行专业化生产的小企业工业区地带提供实际支持。
除中央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外,地方政权机构也通过制定本地区的法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和鼓励。
(五)英国
80年代撒切尔革命后,英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经济中的中坚力量。英国历届政府都极为重视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为它们创造和维持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其扶持主要是宏观上的引导、服务,制定了长远规划及具体措施。
1、于中小企业立法
目前,英国已出台了11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防止大企业过度并吞中小企业形成行业垄断;二、保护小企业的发明专利;三、鼓励与促进政府实验室和大学的科研技术成果向中小企业转让;四、解决企业之间债务拖欠和任意违约的问题,以确保中小企业资金正常周转。
2、政府管理机构
70年代初,英国在贸工部内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政府部门间对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研究全国中小企业平衡发展问题;组织领导和安排对全国中小企业主的培训;领导并协调540家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67家主要郡和村镇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全国12所大学设立小企业人员培训中心;数以万计的由政府支薪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专家为中小企业服务。
3、扶持政策
从1997年7月开始,英国政府征收“暴利税”,用以资助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的失业青年,每招收一名工人,雇主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每周75镑的补贴。
(1)帮助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英国政府正在执行一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12年长期计划,准备拨款84亿英镑用以帮助企业更新设备、培训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开发。
(2)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通过政府的担保,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获得低于金融市场利率的长期贷款,差额由政府补贴。自该计划实施以来,政府小企业提供借贷担保约6万2千项、总值为30余亿英镑。目前英政府每月仍提供400多项这样的贷款担保。政府还给予拖欠贷款的中小企业6个月的信贷宽限。
(3)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中小企业的“3I”金融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支持。3I公司经过评估,对中小企业在各个不同阶段都提供资金支持。资金可划分为种子资金、启动资金、发展资金、转换资金(收购其它股东出让的股份),以及在经济不景气时提供的援救资金和结构调整资金等。单项投资金额小至10万英镑,大到2500万英镑,甚至更多。
(4)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国际基金资助,以增强企业的产品出口能力。近年来仅英格兰地区就已经从欧洲基金获得4860万镑资金,用以帮助因缺少资金而无力出口产品的企业。英格兰获得的国际基金已超过5亿英镑。
(5)英政府各部门自身或会同主要银行等投资机构,设立了各项资助小企业发展的专项优惠贷款。如教育就业部的“小企业培训贷款”,小企业可最多借贷12.5万英镑,用于本企业的雇员培训开支。其它还有“刺激”、“精明”、“事业开创”等各种政府基金或优惠贷款,分别对新创建的小企业、小企业的技术革新、自我创业的失业人员,以及高新技术小企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