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积陈重的人物生平
穗积陈重是穂积重树的次子,早年入藩校明伦馆学习,内容涉及汉学、国学、英语、算术和柔道等。1870年(明治3年),他作为贡进生(各藩推荐)被保送到东京的大学南校(今东京大学法理文三学部之源流),次年1月入学。1874年(明治7年),东京开成学校开设了英吉利法学科,穗积陈重等9人作为法科学生入学。
1876年(明治9年)6月19日以文部省留学生远赴英国进修法学。同年8月转道美国,在横渡太平洋和大西洋后抵达英国,同年10月进入伦敦大学伦敦国王学院,同年入中殿律师学院学习。在学校时深受英国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梅因的影响。他在学校时正逢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的激烈争论,他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后来他用天赋人权论来检验进化论。他站在进化论的立场,严厉批判了天赋人权论,研究日本的传统习俗,提出法律也同生物和社会一样,都是随着时代进步而进化的。他在晚年编撰出版《法律进化论》以试图完成其学说体系,但终其世也未能实现。
在刑法领域,穗积陈重研究了切萨雷·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将新派刑法理论介绍到了日本。穗积陈重对效益主义(功利主义)哲人杰里米·边沁极为推崇,并在日后以他为法典编纂的楷模。
1879年(明治12年)毕业并获得大律师称号。1880年(明治13年)3月3日转入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师从海因里希·邓恩伯格,研究德国法,其领域涉及法理学、民法和立法论等,深受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学说的影响,这为以后日本民法典引入潘德克顿法体系(潘德克顿学派)提供了契机。1881年(明治14年)5月16日归国。
1881年(明治14年)7月28日,穗积陈重入东京大学法学部担任讲师,讲授英国法,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的课程,积极传播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学观。1882年(明治15年)2月15日,穗积陈重升任东京大学教授兼东京大学法学部长,就任后推进东大总理加藤弘之的德意志法振兴政策,在盛行法国法的当时,引入英国法和德国法,专心致力于法学教育体制,对处于创世期的日本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1882年(明治15年)3月10日兼任东京大学文学部勤务,同年4月28日兼任文部省少书记官兼调查课长。1884年(明治17年)9月22日免兼调查课长,同年10月2日免兼文部少书记官。
穗积陈重作为日本的先驱者和开拓者,在民法、刑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学、法史学、法哲学、法人类学、监狱学等的法律学的广泛领域,都扮演了早期研究者们的导师的角色,他紧握法的进化论,虽然反对激变,但认为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向自由主义方向的进化。他阐明了天皇制的禁忌人类学,1912年(明治45年)明治天皇驾崩后,陆军大将乃木希典夫妇自殉,穗积陈重对此持批判态度。
1885年(明治18年)9月10日,穗积陈重与增岛六一郎、菊池武夫等一起创立英吉利法律学校(1889年10月改称东京法学院,今日本中央大学),旨在全面教授英美法学,将经验主义的自由主义之精神导入日本,以确立司法制度为目标。英吉利法律学校与专修学校(今专修大学)、明治法律学校(今明治大学)、东京法学校(1889年5月改称和仏法律学校,今法政大学)、东京专门学校(今早稻田大学)并称当时的私立的“五大法律学校”。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5日任东京大学法政学部部长心得。1886年(明治19年)3月,东京大学改称帝国大学,东大法政学部改称帝大法科大学,任帝国大学教授。1893年(明治19年)3月1日任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教授兼法科大学教头(教育长),同年3月10日任帝国大学评议官,同年4月10日叙奏任官二等。同年12月2日任私立法律学校监督委员长。1894年(明治20年)10月4日任文官试验委员。1895年(明治21年)5月7日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日本国设立学位制度后的第一代法学博士。1897年(明治23年)4月1日在监狱官练习所讲授《刑法法理讲义》。同年4月30日任文官高等试验委员。1890年(明治23年)9月29日——1892年(明治25年)2月17日任帝国议会贵族院议员(敕选)。1890年(明治23年)12月23日升叙奏任官一等。1891年(明治24年)10月19日兼任法科大学教授,1892年(明治25年)9月9日兼任法科大学教头。
明治22年(1889年)至明治25年(1892年),日本围绕旧民法实施(明治23年法律第28号、第98号)的延期和断行展开“民法典论争”,持法律实证主义·科学主义·德国法学立场的穗积陈重和富井政章鼓吹延期论,持自然法论·法国法学立场的梅谦次郎则主张断然施行。在高等学府,强烈要求延期施行民法的所谓“延期派”主要以英国法学派据点——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为中心。要求延期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新法典破坏伦常;第二,新法典减小了宪法上的命令权;第三,新法典与预算的原理相违背;第四,新法典缺少国家思想;第五,新法典扰乱社会经济;第六,新法典改变了税法的根源;第七,新法典以强力推行学理”等。穗积陈重等人主张,民法典的编纂,应以德国法为范本,建立一个家父长的支配体制(家制度),也就是宗法制的近现代版。著名的法学家、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穗积八束(陈重之弟)甚至喊出“民法出、忠孝亡”的口号。
主张新法典应立即施行的所谓“断行派”主要以法国法学派的据点——和仏法律学校以及明治法律学校为中心。提出的《法典实施断行意见》提出了立即施行新法典的主要理由:“第一,法典施行是当今的急务;第二,延期派误解法典,毁诬法典;第三,延期派发布了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这场争论延伸至帝国议会上下两院,延期派和断行派议员展开激烈的论战。尽管想施行民法典的明治政府极力强调推行民法典的必要性,但最终由于保守派、复古主义者和自由民权运动者***同组成的联合战线要求法典延期,使旧民法典最后归于流产。延期派在贵族院取得压倒性多数,在众议院也占据多数,1892年(明治25年) ,旧民法被否决。
穗积陈重提到法典编纂有五种目的:治安、守成、统一、整理、更新。而日本明治维新的政治性质,已经规定日本法典的性质必须是立足于更新。
在他看来,一般而言,法典可以立足于其中一种目的,而兼有其他一两种目的。他认为明治2年(1869年)刑部省颁布的《新律纲领》,虽是作为更新策的法典,实亦兼有统一策、守成策等等其他目的,而且,他提到此新律参酌《大宝律令》与德川的法例,同时折中于中国唐明诸律,言下之意,就是守成过于更新。在他的理解,这就是后来明治政府下令要编纂法典的主因,因为,“明治维新的革命,不单是政体的变更,更是封建制度的废止,外交贸易的开通、教育、商业、工业、印刷、礼仪、风俗等,迄今古今未曾有之大变动”,所以法典的编纂需要趋附此局势之进化而进化。
因为,他对明治维新的本质有相当政治正确的理解,尽管他也是反对日本政府在明治23年(1890年)公布的新民法条文,他对整件争议周详深入的法学认识与中道稳健的政治立场,使得明治政府觉得精于英国法与德国法的穗积陈重,乃是极为合适的折中人选来主持修改条文,编纂日本新时代的法典,其他两位法典编纂委员;富井政章精于法国法与德国法,梅谦次郎精于法国法;富井政章属于历史法学派,与属于自然法学派的梅谦次郎往往针锋相对,穗积陈重立足于徂徕学派的精义,糅合法律实证主义与效益主义,居中调停两造。
穗积陈重曾言:“难解的法文是专制的表现,平易的法文是民权的保障”。只要法律是国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这在任何时候都比国民读法律条文更为重要,理解那些都是必须的。国民阅读却无法理解,不是为了国民,而是维护权力的方式,这不是法律所应有的形象。
在《大日本帝国宪法》发布施行后的1891年(明治24年),沙皇俄国皇太子(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访日途中,在大津遭遇担任沿途警戒的日本巡警津田三藏行刺未遂,即“大津事件”。日本政府决定以“大逆罪”罪名处决罪犯津田三藏,承担国际法上政府责任,外交上息事宁人。穗积陈重的同乡出身的老前辈、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向穗积征求意见时,穗积陈重建言“即使在外国,除非是战败国,没有自国的法律弯曲的先例”并言“在与政府的对决中应坚持自己的主张赢得胜利”。他指出必须有守护法治主义的姿态。穗积陈重以此激励儿岛反对犯人死刑论,在审判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抵制行政干预,倡导司法独立,传播三权分立的意识。 1893年(明治26年)9月21日补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学长,同时还担当法理学讲座主讲人。同年11月29日任外交官及领事官试验委员。1894年(明治27年)3月31日——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任法典调查会委员,同年5月24日任文官高等试验常任委员。1895年(明治28年)10月12日免法科大学学长。1896年(明治29年)4月22日当选东京学士会院(仿法兰西学院设置)会员(院士)。1897年(明治30年)4月22日,帝国大学改称东京帝国大学,仍任教授。同年8月28日升叙高等官一等。1899年(明治32年)2月当选法学博士会会长。同年5月1日赴意大利罗马出席第十二届万国东洋学会并赴欧美各国考察。1901年(明治34年)9月28日——12月2日任外交官及领事官试验临时委员长。1903年(明治36年)6月1日——1904年(明治37年)3月29日任教员检定委员会临时委员。1906年(明治39年)7月12日任帝国学士院第一部长,学士院会员按专门研究的领域分为不同学部,也就是学部制,第一部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学部。1906年(明治39年)——1919年(大正8年)任国家学会评议员长。
1912年(明治45年)3月4日,穗积陈重因病不堪教务,辞去了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教授的职务,改授东京帝国大学名誉教授,回归故乡。1915年(大正4年)12月1日依功勋特旨叙男爵爵位,列入华族。1916年(大正5年)1月26日任枢密院顾问官。1916年(大正5年)10月2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2日任帝国学士院院长,登上日本学术界最高地位。1918年(大正7年)10月26日任常设仲裁裁判所裁判官。1919年(大正8年)7月9日——1925年(大正14年)3月31日任临时法制审议会总裁。1924年(大正13年)4月15日——1925年(大正14年)12月3日任文政审议会委员。1925年(大正14年)3月3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枢密院副议长,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枢密院议长,成为国之重臣,位列宫中席次第一阶第三席。1925年(大正14年)10月10日补议定官。1926年(大正15年)4月8日在枢相任内病逝,享年71岁(虚岁72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