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的宪法有什么特点

特点主要有:

以“物”作为客体范畴

物质化的财产结构 罗马法的物与物权制度是一个物质化的财产结构。有体物即为客观实在之物,自不待言;即便无体物,也具有强烈的“似物性”。无体物本为人们主观拟制之物,但在罗马法的物化财产权体系中,这种抽象实体也采取了真实实体的解释与说明:第一,无体物是以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利。诸如地上权。用益权等类无体物,无一不是以土地、房屋、牲畜以至奴隶等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据记载,罗马法上的第一个无体物是“praedialservitudes”,即一种田野地役权,包括通行、畜牧、取水等权利,与土地这一有体物有直接联系;第二,无体物是与有体物密切相关的抽象物。在罗马法的历史上,“物”(thing,res)的概念始于对有体物的抽象,而无体物(resincorporales)的说法也是基于与有体物的分类。查士丁尼做出一种强烈的暗示,无体物存在着有体的“对等物”(counterpart)。另一关联性表现为,无体物与有体物一样,都能以金钱为评价,即两者都是一种财产利益。

物质化的财产结构

罗马法上的财产权 其对象主要是体现为物质财富的有体物。实物形式是有体物存在的惟一形式,因此有体即意味着有形。在罗马法时期,“诸如瓦斯、电力这类物质并不为罗马人所知,至少罗马人不知道它们可以作为经济客体并因而可成为权利的标的。”将有体物的客观实在性理解为实体性,显然是古罗马社会生产力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此外,作为“非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说到底只是财产权利本身,它作为分配资源的社会工具的一种制度产品,显然有别于近代社会基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从社会财富的角度来看,制度产品的价值是分配财富,而知识的价值则直接构成财富。因此,罗马法所构建的只是一个物质化财产权体系。古罗马虽然没有保护精神产物的财产权制度,但是它所留下的私法原理和规则,为我们诠释知识财产法律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