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自行车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运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众出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公***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自行车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对运营、管理进行补贴,满足公众交通需求的自行车以及配套设施设备。

配套设施设备包括:锁止器、自助服务机、通讯监控、标识牌、管理亭、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公***自行车运营和为承租人提供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第四条 公***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交通组成部分,应当与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同形成城市公***交通体系。第五条 公***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布局、高效运营、服务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公***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自行车发展。在财政补贴、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自行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自行车运营单位负责公***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房产、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自行车公益性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文明使用公***自行车。第九条 公***自行车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交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公***自行车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设时序、服务站点设置、维修保养和调度管理等设施用地、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自行车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公***自行车有序发展。

公***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公***自行车发展规划,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自行车维修保养和调度管理等设施用地进行统一管理,纳入交通场站用地予以控制,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确定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一条 公***自行车服务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自行车发展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以及公众需求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自行车服务站点纳入工程方案,同步规划设计,预留土地与线路接口,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与照明、园林等公***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第十三条 公***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相应的公***自行车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公***自行车服务站点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用区域、统一的外观和标识;

(二)场地平整、硬化,方便租还和调运;

(三)配备标识牌、具备刷卡功能的锁桩、自助查询服务、通讯监控等服务终端;

(四)公示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

(五)在居民区、商务区、学校、火车站、公交客运站等人员出入密集的公***场所附近。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自行车设施设备。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公***自行车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并由公***自行车运营单位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公***自行车运营状况进行评估,规范运营行为。第十七条 公***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标准建设公***自行车服务站点,设置标识标志;

(二)合理设置公***自行车办卡网点,执行统一的诚信保证金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

(三)负责公***自行车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和更新,维护公***自行车辆以及设施设备的整洁,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员工文明服务和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五)制定公***自行车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遵守公***自行车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运营数据;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自行车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