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国古代死刑大全

中国古代对犯罪之人的最重刑罚是死刑,也称极刑。战国前称大辟。其主要方式在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罄、辜等。尤以凌迟最为残忍。

战国及秦,又有凿颠、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

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炮掷等。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从未间断,棒杀、剥皮和醢等屡见不鲜。

凌迟亦作“陵迟”,俗称“剐”。据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意思是说凌迟的方法是用锋利的小刀在全身划出一个个口子,一刀刀切碎身上的肉,让全身没有一点完好的皮肤。男则去势,女则幽闭,都是指宫刑。挖出内脏使其毙命。将尸体分解后,把骨头切碎。有记载称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肝心联络而呻痛之声未息"。就是说,受刑者身上只剩白骨了,嘴和眼睛都还在动;肝和心都挖出来了,痛苦的呻吟声还没有停止。

凌迟始于宋仁宗,熙宁之后应用渐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公然把它列为死刑名目。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死刑,但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 ”指的就是凌迟,就是把活人零刀割死。取的就是一个“慢”字。早在南北朝时期就有了此刑法。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作为法外之刑,始于五代。

依陆游所记:“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公元九四六年,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第二任皇帝石重贵下令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赵匡胤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赵恒下诏命令将俘虏转运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赵顼时,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赵祯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公元一零七五年,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事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

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剐”字原作“*(这个字打不出来)”,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另”,明朱国帧《通幡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另之”。并注解说,另,即 “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

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讲传》第二十六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字:“剐!”上坐,下抬;破鼓响,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後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游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好汉看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况,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作法是基本一致的。辽代凌迟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明代律文没有凌迟,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情律例》有凌迟条,公元一九零六年删去。历代封建统治者,多用凌迟处置犯所谓“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大逆”、“恶逆”等罪的人。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无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车裂也称为"轘"、"轘裂"、"车磔(音折)"。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让五马同时奔驰,撕裂躯体。

在周代就有了轘刑。《左传·宣公十一年》:" 杀夏征舒,轘诸栗门。"战国时商鞅被车裂。这种残酷的刑罚后来被更多的暴君使用。秦始皇车裂嫪毐(音涝矮)。东汉车裂张角别党马元义。三国时孙皓车裂张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轘裂。隋律废除轘裂,但隋炀帝对杨玄感复行轘裂。唐以后基本不用此刑,仅《辽史·刑法志》载"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此种死刑通常使用于统治末期。

磔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又称为辜、搏、磐等。《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杀王之亲者,辜之"。秦时又称为矺死。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并磔于弃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隋、唐以后,磔不见于正律,但历代统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元世祖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将领导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马的王著等人磔杀。明代对"谋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后磔流贼赵遂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磔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外刑罚。

定杀:即投入水中淹死。秦简载:"疠(音厉)者有罪,定杀。"即麻风病人犯罪,就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后无定杀规定,但见于将罪犯投水淹死的刑罚。如曹魏的"污(音乌)潴",北魏的"沉渊",宋时的"水淹"。定杀可能是最少使用的一种死刑。

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将尸体示众。《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法:"又敢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后历代均采用弃市执行死刑。 枭首斩下人头,悬于木杆上示众。《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初,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投于x阳市"。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小。"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施用枭首刑。 戮对死刑罪犯刑辱示众。秦时是刑辱示众后斩杀,晋是"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此时是"陈尸为戮"。明神宗万历十六年(公元1588年)定有《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代扩大到对凡杀死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者,均戮尸。其后更推广到强盗案件,凡斩、枭犯在监死亡者,均戮尸。清末废止。

剖腹同"剖心",即剖腹取心,是法外酷刑的一种。宋仁宗景祐五年(公元1038年)在镇压广西欧希范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时,用"剖腹"然后"醢"之酷刑残杀欧希范等人。

斩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汉时也称"殊死"。始见于周。《释名·释丧制》:"斫(音啄)头曰斩,斫腰曰腰斩。"秦代死刑中有斩、腰斩,汉、魏死刑中有腰斩,晋、南朝宋有斩,北朝北魏有斩、腰斩,北齐、北周有斩,隋、唐死刑为斩、绞,五代及宋、辽、金、元、明、清法定死刑为斩。可见,斩时中国古代最常见的死刑方式。

绞对判死刑的人用帛、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的刑罚。绞可保留全尸,故绞为轻。周时即有绞刑。绞刑作为法定刑初见于北齐、北周。晋魏以后,弃市即绞。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唐随之,从此除元有斩无绞外,其他各朝均将绞刑列为正刑之内,直至清末。

棒杀也称笞杀、"杖杀"、"捶杀",即用木棒、竹板打死人的刑罚,也是中国古代法外的酷刑。主要事针对朝廷官员。

死刑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五刑的其他四种都是罚刑。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有关五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尚书·舜典》:“流宥五刑”。“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又《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皋陶谟》还记载,有一次皋陶问禹:“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吾言底可行乎?”禹说:“女言致可绩行”。五刑的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司刑》的为墨、劓、宫、刖、杀。五刑起源于何时,众说不一。

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建立起奴隶主专政的国家,就开始有了刑罚。汉应劭《风俗通》说:“夏禹始作肉刑”。《国语·鲁语上》说:“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己开始用刑罚手段,惩罚迟到的防风氏。《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刑罚的具体情况己不可考,周代的刑罚则略详于夏代,墨、劓、宫、刖、大辟等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

西周的刑罚制度,据《周礼·秋官》说:司刑之职“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罚五百,杀罪五百”。这是周初的情况,到姬满时期,由于阶级斗争尖锐,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进一步激化,于是命甫侯“作修刑辟”,定:“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这次修订比原来增加了五百条,但五刑制度未变。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己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宫、刖、大辟五种刑罚。西汉初,封建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劳动力以及缓和阶级矛盾,从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出发,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来代替。

虽然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是,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己开始发生变化。封建地主阶级从他们的统治经验中认识到,即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使其保持劳动能力,比单纯地切断肢体、割裂肌肤更为有利。所以自汉代以后,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除、复肉刑之议,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己确定鞭、杖、耐(后为徒刑)、流、死为五刑。到封建制度高度发展的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宫、刖、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这是中国古代刑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的阶段。新的五刑制度直至明、清沿用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