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对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国家垂直领导或省直属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效能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实施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行政执法协助、配合、协调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事项。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行政执法检查;

(二)行政执法调查;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评阅;

(五)举报、投诉和控告受理;

(六)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七)行政执法协调;

(八)备案审查或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

(九)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但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及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公布。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公开发布。

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自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自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对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对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取消当年综合类评先资格,同时取消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资格。评议考核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要求,对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并由本部门通报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