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无效

案情:

2008年11月,浙江杭州某精密机械工程公司通过校园招聘招用了5名北京某高校硕士毕业生,并于2009年7月与该5位硕士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试用期六个月。一个月后由于公司新增一经营项目,经公司管理层磋商和研究,决定委派刚进公司不久的5位硕士研究生赴国外学习先进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服务期协议,并于他们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培训费用每人50万元人民币,服务期限五年,违约金按照服务年限平摊。2009年9月,五名年轻人抵达国外,开始了紧张的培训。期间五名员工参加了母校在国外举办的校友会,席间有师兄学长建议他们留在国外工作,并成功说服他们。2009年12月,五名员工以试用期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他们的要求,并要求他们按照培训服务期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遂诉至劳动仲裁庭。

分析:

首先,依《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设定培训服务期,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员工必须服务满一定年限,否则该员工将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其次,在本案例当中问题在于,对于试用期的员工,能否约定培训服务期?如果法律不许可此期间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存在,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如果法律认可此期间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是否意味着不当约束了员工在试用期内的选择权?

再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0日颁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最后,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例当中,至2009年12月,这五名员工仍然还处于试用期内,浙江杭州某精密机械工程公司并不能向这五名员工主张违约金事项。

实务指南:

试用期员工的管理是一件特殊任务,企业应格外注意和谨慎。在试用期内安排员工培训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尽量不要安排试用期员工接受出资培训。

对于安排员工进行培训而言,最好办法是不选择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以免发生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试用期员工各方面状况还不了解,甚至本人是否有意留下也不好判断,所以试用期员工最好排除在培训名单之外。

二、确实需要外派培训的要尽量争取提前转正。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外派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则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缩短试用期,将其提前转正。待其成为正式员工后服务期协议,再将其派出培训。

三、也可以通过民事货币债权的方式变通处理。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而言,如果某些专业技术培训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员工自身能力提高的迫切要求的话,企业可以通过民事借款的方式将款项借予员工,由员工自行参加培训,同时约定服务期满一定年限后公司放弃该债权,也能间接地达到服务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