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2、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3)技术规范;
(4)对客户的责任;
(5)对同行的责任;
(6)其他责任。
1、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对于这个定义,应当注意: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毫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不但要独立于委托单位,同时也要独立于外部的其他机构和组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为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2年;
(2)持有委托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的经济利益;注册会计师的亲属在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的,如果是配偶、子女、父母,注册会计师应回避,如果是兄弟、姐妹,且利益巨大,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回避;注册会计师的远亲在委托单位的经济利益一般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除非注册会计师与远亲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财务关系。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这里的近亲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服务,一般不会危及他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应具有的独立性,但如果他亲自或帮助编制了会计报表,则应回避,但不影响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