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

法律分析: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 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 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 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 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末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 (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 更不能以次充好。

3.职工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