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掌握“财政大权”,离婚时怎么办?

不掌握“财政大权,离婚时注定“人财两空”

因家庭琐事、分居两地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同生活,温某决定与丈夫吴某离婚。她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夫妻***同财产,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同财产进行分割。

1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这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的全省首份《夫妻***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性质属于***同所有,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因此,在离婚时,***同财产须由双方协议处理或者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鹿城法院负责家事审判的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

且“隐圈”的主观故意法院很难认定,再加上平常生活中,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为人民法院击令当事人如实电报夫妻***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鹿城法院发出的《夫妻***同财产申报令》正是基于新规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

该院将原有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修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同财产申报令》,一并推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此举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