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律师收费
(一)下列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代理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诉讼;(三)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的案件,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涉及公***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二)对实行行业指导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按以下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代理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1、不涉及产权关系,基准收费为5000元-20000元/件,最高浮动不超过100%。2、涉及产权关系的,根据诉讼、仲裁(纠纷)的金额,按比例累计收费:(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0%,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的7%-9%;(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6%-8%;(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