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向最高院申诉程序

法律主观:

1、 刑事申诉 的 立案 。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 申诉 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 辩护人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