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价值是指法律程序对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它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程序的价值是指法律程序对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它包括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

一、工具性价值

1、保障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法律程序必须以法律实体为前提,法律实体对法律程序具有目的性指向。如果离开实体空谈程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程序的设计及其具体运行应当指向实体的实现。

2、弥补法律实体之不足

法律程序对于弥补法律实体的不足有重要意义。在英美法系,普通法就是通过诉讼程序创制和发展起来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它们总是习惯于把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是将其置于抽象的体系和准确的概念框架中。

二、目的性价值

1、自由

谈起自由,哲人们总是和法律联系在一起。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律的奴隶。” 康德也曾说过,个人是自由的,如果他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任何人。法律程序的自由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使参与者免于异己力量的压迫和束缚。

(2)赋予公民自愿选择的自由,自由意味着选择,没有选择也就没有自由。因而赋予公民选择的权利,便是给予公民以自由。法律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关系的系统。

2、秩序

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心理的安全性。秩序同自由一样,也是法律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

3、正义或公正

关于正义的定义多彩纷呈,但几乎相同的一点就是把法律和正义联系在一起,甚至将理想的法律视为正义本身。学者们对于法律程序价值的探讨更多的是集中在正义价值上,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4、效率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获得最大的结果。和自由、正义、秩序一样,效率是法律程序的重要价值目标。良好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有效率的程序。

法律程序对法治建设的功能

1、推动法律权威的建立

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威来维持,因而也需要维持权威。权威是一个中性词,它既可以和强权、暴政结合在一起,也可以和公平、合理和自愿服从联系在一起。

2、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

对于理性的现代人而言,确信是由过程决定的,承认是由说服力决定的。 人们对于法律权威的确信和承认则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

在公正的程序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表达,使程序的主体感觉到自身作为独立的主体而存在,并非受制于某种异己的力量,主体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从而对法律产生敬意和好感。

3、促进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

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问题,如何安排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是人治和法治的重要标准。人治社会按照权力本位原则安排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极力强化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