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申请实习律师的条件
你可以参考(试行的)《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其中就有规定:
第四条:昆明市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云南省司法厅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云南省司法厅授予的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不具备资格擅自接收实习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人员的实习一律不予确认,但经济较不发达,当地律师事务所极少的地区除外。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司法局申请领取实习律师工作证,实习律师工作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应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一)专职实习人员:
1.《实习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 学历证书复印件;
5. 档案存放证明;
6.实习合同;
7.半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二)兼职实习人员:
1.《实习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同意实习的证明或者在校生所在学校同意实习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 学历证书复印件;
6. 档案存放证明;
7. 实习合同;
8.半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实习人员工作证,不符合条件不予发证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发布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实习人员工作证,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实习资格,并注销实习人员工作证。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安排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十一条 实习时间从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之日起算。实习人员应当在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无特殊情况并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调转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执业。
第十三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当进行书面总结,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作出书面鉴定。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律师事务所及时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在2年内提出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申请,或在3年内提出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妥善保管工作证,不得外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工作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工作证损坏,需要换领的,应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可以决定延长实习期限,并对擅自接收调转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决定暂停该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