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条例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的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
二,《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和支持未成年人的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杀害婴儿和其他残疾儿童,以及歧视未成年女性或未成年人。
3.《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止大婚姻。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给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家庭成员发生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安管理处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调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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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家暴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上。
2、反复性发作
家暴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
一、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钱、散步闲逛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
二、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攻击、袭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谦意、温柔。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的重复。
3、形式多样
家暴表现形式多样: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协,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危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4、暴力发生隐蔽
暴力发生隐蔽,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
5、反复受伤。
检查受害者,可发现不同恢复期的损伤。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家庭暴力的误区
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中国社会的百姓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着几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57.5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误区五:家暴就是男性对女性施暴;事实上,女性对男性施暴,家长对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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