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就业协议书有没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在一些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无效。
以下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1、非毕业生、结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
2、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权力或者没有录用计划的协议;
3、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
4、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
5、未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
6、未经学校审核、盖章和登记的协议,或者经学校审核、盖章后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协议;或者虽经学校审核、盖章和登记,但省就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协议;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就业政策和规定的协议。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种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2、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4、时间不同:就业协议书制定时间在劳动合同签定前。
5、时效不同:就业协议书约定仅指学生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一份书面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