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在民法典中的解释
押金在法律上属于金钱质保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形式。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3、我国民间对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习惯。
4、押金既然是一种物的担保,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综上所述,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