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一、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二、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三、继承法 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另外,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四、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古印度法对犯罪只是进行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五、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式来获得所谓的真实证言:令证人宣誓;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