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考哪几章
一、综合题主要考点
1、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2、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①“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同派人监销。
③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4、不相容职务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单位在设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应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5、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8、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会计工作的交接
(1)监交人员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①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由而推卸责任。
10、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指使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2)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