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68条规定居住权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的规定是: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应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