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扭送,而不是只告诉群众将人送到公安局;在接受扭送后应将崔某移交到公安局;公安局认为应当拘留的,应经批准后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如果认为崔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确需逮捕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然后补办拘留手续;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申请不获批准时,如果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要求复议,但是必须立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释放嫌疑人;羁押的最长期限只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而崔某并不在此列;同时,检察机关应在七日内做出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即应在5月23日前做出;法院无权直接决定批准逮捕嫌疑人,法警也无执行逮捕决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