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出生”是支持“断脐说”还是“自主呼吸说”呢?
都是学理解释。
成为法律的说法没有。我个人倾向于“断脐说”,因为所谓出生,以离开母体为特征,断脐说则应和了这一要求。断脐才算脱离母体。
如果一个婴儿,因出生时某种原因,没有自主呼吸,用呼吸机,放到育婴房三天,才有了自主呼吸,我们能说这个婴儿三天以后才出生吗?显然不能。
另外,继承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为胎儿保留遗产的份额。出生时是死体的,该遗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分割。“死体”的,肯定没有自主呼吸,但是,法律还是用了“出生”这个词,即“出生时是死体的”,说明继承法上没有采信“自主呼吸说”,因为按自主呼吸说,没有自主呼吸就没有出生这一说法了。婴儿脱离母体后要断脐,断脐后,视为出生,则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死体也要经过“出生”这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