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