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保理支付利弊
停工权丧失的法律风险。解约权丧失的法律风险。工期的法律风险。优先受偿权变失的法律风险.工程款回收法律风险。
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是若施工单位将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也就意味着建设单位不再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只需在保理到期后向保理机构支付保理款,施工单位也就丧失了停工权。
二:根据民法典及示范文本相关约定,在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拥有单方解约权。但是若施工单位将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也就意味着建设单位不再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就丧失了单方解约权。
三:当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后,丧失因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停工权与解约权,这也就意味着施工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求工期延长。但是同购型保理中,如果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资信问题,虽然保理没有到偿还期,但是施工单位继续垫资施工风险会越来越大,施工单位只能延缓施工,减少亏损,但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也将面临工期延误的风险。
四:《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扫起算。“若施工单位将对建设单位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由于应收账款回购存在一定的期限,施工单位就很可能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这与我们在介绍“商票支付”的内容相类似。
五: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工程款回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内容。在建设单位已经存在严重的资信风险的情况下,一旦施工单位丧失停工权和解约权,就只能继续施工,但风险也由此累积。一旦保理到期建设单位没有支付保理价款,施工单位将被迫支付。此时,由于建设单位缺乏偿债能力,甚至其主要资产已经被抵押查封,施工单位又失去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将面临无法回收的重大风险。
六:保理融资成本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融资成本,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未约定清楚,在建设单位不承认的情形下,施工单位就需自行承担,从而导致保理融资成本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承诺由其承担保理融资成本,但若保理到期后,建设单位无力支付,施工单位就只能自行承担,从而导致保理融资成本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