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第四条规定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和手段,协调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准绳。

中华民族与各民族是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如下:

1、民族团结是一种精神、一种思想整合力量、一种追求,对凝聚人心、 整合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2、民族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3、中国是各族人民***同缔造的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4、民族团结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民族团结形成的力量,既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重要体现,也极大地影响着综合国力;

5、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繁荣昌盛的前提和保证。民族关系和睦,政治就稳定,经济就会发展。民族关系恶化,国家的统一就会受到威胁,经济就会受到破坏。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民族人民的***同愿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