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有哪些?
孟德斯鸠认为这种自然法有四条:第一,是和平,他不同意霍布斯的互相战争论,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感到力不如人,因此就不会互相攻击,战争是人类有了社会以后的事;第二,是觅寻食物,在自然状态下,人除了感到软弱外又感到匮乏,必须设法养活自己;第三,是性依恋,畏惧感使人互相接近,性依恋又增加了人们的快乐,这是人们之间的相互祈求;第四,是人类的社会欲望,人类对知识的追求使人类有组成社会、过社会生活的要求;人为法是人类在进入社会和国家之后所适用的法。前三种自然法是人类和动物所***有的,第四种自然法是人类所特有的。在自然法的观点方面,他与其他启蒙学者是相同的,不过在具体解释上不同。他不同意社会契约论,认为原始人的结合是出于人生的需要,并非自愿以契约为根据,社会起源于自然的演进,并非契约的订立,人类进入社会后,软弱感消失了,平等关系又终止了,于是战争就开始了。有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也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为了控制这种战争,就不得不有法律和政府,一个社会没有法律和政府就无法生存下去。这种自然法的理论目的,在于用来证明封建制度的法律和国家制度不合乎人类理性,而必须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取代之。他指出,人类理性之伟大崇高,就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那一个主要体系发生关系,而不致搅乱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归根到底要用理性来判断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