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32条规定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综上所述,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