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扩展资料: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赖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为:

1.市场交易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主体,他们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均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而他们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行为:

一是委托方选择代理方,并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方的行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与其行为结果相联系的报酬。

二是代理方选择自己的行动,它既会影响自己的收益亦会影响委托方的收益,但他选择行动产生的结果是随机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委托代理关系有5种模式:

(1)委托方与代理方均为单一的个人,如病人为委托人,医生为代理人;

(2)委托方只有一个,而代理方不止一个,如中央政府为委托人,若干家垄断企业为代理人;

(3)委托方不止一个,而代理方只有一个,如众多计算机用户为委托人,某个网络接入服务商为代理人;

(4)委托方与代理方,均有多个,如众多投保人为委托方,多家保险公司为代理方;

(5)单个的或多个复合的委托方与代理方,可替换位置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如出版商与作者之间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

不管何种模式,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私人信息等,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达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并在合同约束下行动,展开博奔,取得对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备两个条件:

(1)参与约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委托方给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收益水平,个能做于问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平。

(2)激励相容。代理方按合同进行活动以其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并保证委托方预期收益也能最大化。这两个条件也是委托方设计激励机制的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