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涉外婚姻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华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公民一方应持的证件是: A.本人的户籍证明。 B.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以及申请与何人结婚先进。
外国人一方应持的证明是: A.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C.婚姻状况证明。
如外国人为在华侨民,则应持下列证件: A.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应持的第B类证件相同。
三.结婚登记机关及程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除须提交有关证件外,还须持男女双方的照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了解,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