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侵占公司资金属于小金库吗
属于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侵占、截留”、“私存私放”等手段和方法。如某单位通过编造工资发放表的方式,将年度工资结余转出账户,存放在以职工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以后年度再根据考核结果以奖金的名义发给职工。《通知》规定“小金库”应“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由于工资结余属于职工所有,就这一点来说不属于“小金库”;但由于《意见》明确“小金库”不限于单位收入,工资结余未发给职工前应属于单位所有,将资金存入职工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即“私存私放”应属于“小金库。
“小金库”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
“小金库”类违纪行为的定性和条款适用
(一)设立“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即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
2015年《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并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2018年《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采用了相同的体例。
《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包括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包括财经违法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涉嫌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条款适用
“小金库”类违纪行为,设立“小金库”不是违纪的最终目的,其相伴而生的往往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即使用“小金库”款项变成设立“小金库”的目的。
由于牵连关系的存在,违纪党员的数个违纪行为必然呈现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等关系,数种行为之间相互依存,***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形态。
在处理“小金库”类违纪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将设立“小金库”认定为手段行为,将逃避监管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认定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理。
“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
(一)“小金库”资金的性质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或是单位没有入财政账的合法收入,或是单位违法所得。对于没有入账的合法收入,只是在财务管理形式上没有入法定账,并不影响该钱款的所有权性质,显然应当属于公***财物。
而对于单位的违法所得,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法所得一般都应当没收上缴国家,虽然在行为时因没有被发现查处而没有上缴国家,但实质上是公***财物的一种期待财产,不能因为没有受到查处而改变其所有权权属性质,因此违法收入的所有权最终还是属于国家,是国有资产,当然也符合公***财物的属性。
(二)“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私分国有资产罪
4.滥用职权罪
“小金库”中的款项属于公款,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分别认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将套取的专项资金进行使用,使国有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
法律依据: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