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经营范围里必须要有演出经纪;
2、中外合资,中方必须占51%以上,港澳台需另外添加条件;
3、实体办公地址,不需要核查,但最好不要提供集中区的注册地址;
4、有3名以上备案过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即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的演出经纪人员;
5、有一定的资金要求,营业性演出团体必须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演出公司须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演出经纪公司须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涉外演出公司须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演出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5、申请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6、资金证明,如验资报告原件或入资单等,复印件的盖公司公章;
7、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的盖公司公章。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企业向当地的文化局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演出管理经办人负责受理辖区内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演出局领导;
3、主管演出管理经办人根据局领导意见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
4、批准后,颁发并领取证书。
综上所述,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有经营范围里必须要有演出经纪、中外合资,中方必须占51%以上,港澳台需另外添加条件、实体办公地址,不需要核查,但最好不要提供集中区的注册地址、有3名以上备案过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即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的演出经纪人员等条件。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