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法律是现代“和谐社会”基础.

“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即法律。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 法律作为现代和谐社会基础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到交流的目的。封闭时代,短暂的和谐几乎都是与愚昧不可分离的,建立在对政治权力的盲从的基础上。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这是理性时代的特征,是不可逆转的,人们需要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充分表达意见。

在我国当代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不是脱离法治的和谐,而是依靠法治的和谐;只有积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流行用语。“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及形式多样、花样翻新的政治运动的中国人,对和谐自然有着一种他样的感受。相当长一个时期,凡是以和谐、平安为主题的文艺作品,例如歌曲《祝你平安》、《常回家看看》等,都能被广泛传播和传唱,就是明证。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这个词组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中国人的***识和美好期待。

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够实现祖辈们孜孜以求的“和谐”?历朝历代的政府和百姓,鲜有不希望“和谐”的;而千百年的历史则又告诉我们,“和谐社会”并非唾手可得。数年前,我们还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的话。为了和谐,中国人付出了血的代价。和谐是一种融洽团结的生活秩序,它是实实在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团结是一种现实的团结,真诚的团结,只有如此,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所以,我个人以为,诸多情况表明,“和谐社会”在中国在几乎所有人眼里,都不是一个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实现的问题;我们需要由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需要从和谐的口号变为和谐的生活。而如何才能够转化呢?

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

我们的祖辈在追求和谐的历史过程中留给了我们一份宝贵的精神遗产,即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建立在道德说教的基础上的。鲁迅先生对封建礼教的批评并没有过时。在漫长的封建时期,“和谐”是以社会不公和奴役为内容的,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表面上的和谐,所以,没有真正的和谐。更何况现实社会是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与我们的祖先相比,现代中国人面对的社会是一个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社会,个体利益受到了空前的尊重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成效之一,就在于我们开始承认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有助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由于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必然导致贫富差距和利益多元,进而产生明显的道德分歧,因此,我们面对的“和谐社会”问题必然是一个现实中的多维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基础上的和谐问题,这远比单一利益背景和单一价值观的社会存在更为复杂的和谐问题。这当然不是说“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是不可求的,事实上,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描述和分析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一种新型的以广泛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团结背景下;我希望强调的是,现代社会的“和谐”需要我们立足于现实。在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必须由一种可以主导和控制利益对立关系的力量来推动、维系与保障和谐。这就是法律,且只能是法律。

社会和谐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的和谐,即人们之间可以保留思想上的多样性,但是在基本行为方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行为规范。“社会”是一个群体的存在,群体之间的和谐自然以行为的和谐为前提。当然,更进一步,则是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能达到这种意义上的和谐,应该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保证首先做到行为上的统一。然而,多元社会中行为的统一需要建立在对不同利益的充分考量和衡量的基础上,需要政治权力至少能够在形式上中立的立场上行使,需要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够参与到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加强政权建设。依法执政的提出,显然是把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作为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举措。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

法律作为现代“和谐社会”基础的另外一个原因则在于,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致交流的目的,即形成最大限度的***识。封闭时代,短暂的和谐几乎都是与愚昧不可分离的,建立在对政治权力的盲从的基础上。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这是理性时代的特征,是不可逆转的,人们需要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充分表达意见。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中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又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是偶然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代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不是脱离法治的和谐,而是依靠法治的和谐;只有积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