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涉及商业秘密怎么处理
关于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情况。出于对商业秘密泄露的担心,当事人对提交相关证据心存疑虑,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给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带来困难。《知产证据规定》高度重视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总结司法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在第26条对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限制接触相关证据的主体等予以明确,规定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需要注意的是,《知产证据规定》第26条的规定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包括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证据交换和质证等各个阶段。为增强实践操作性,应当在保密协议书和保密承诺书中尽可能地明确相关违约条款和法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的,适用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处理;违反保密承诺的,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较于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相关诉讼参与人承担保密义务,亦即实践中通常所称的“秘密保持令”,其约束力和强制力更强,如果违反,将可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等规定,被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其中“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条适用弹性,在明确实践指南的同时,为未来法律修订和司法实践不同需求提供更大空间。限制接触证据的人员范围,可以包括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例如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查明和诉讼程序进行的需要,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